提高我省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3-06-06 17:16:14 来源:曲靖市委老干部局 

提高我省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一、对全省抗战前期(193777 日至 1942年12月31)、抗战后期:(194311 日至 1945年9月2)和解放战争时期(194593 日至 1949年9月30)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50元、100元。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抗战前期的每人每月600元、抗战后期的每人每月5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每人每月300元。

  二、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仍按现行规定每人每月增发100元护理费。

  三、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护理费。

  四、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