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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体干部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3-06-09 16:43:34 来源:曲靖市委老干部局
一、调整对象
(一)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
(二)按干管权限经组织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离休条件但未办理离休手续就去世的干部,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
二、调整标准
(一)对
(二)符合离休条件但未办理离休手续就去世的干部,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按本文规定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三)上述人员属无子女或其配偶属因公死亡的,仍按云组通[200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7年第7号公告)等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凡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的调整对象的人员,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
四、经费渠道
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