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县(处)级以上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13 14:50:55 来源:曲靖市委老干部局 

 


一、逝世报告

干部逝世后,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及时上报,并发布讣告、宣布逝世消息、撰写生平。逝者家属、亲友可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干部生前有遗嘱或逝世后家属明确提出不作生平总结和报道的,应尊重本人和家属的意愿。

(一)发布讣告

讣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逝者的姓名、职务和职称,逝世的原因、时间、地点以及所享年龄等情况。

(二)讣告的撰写

撰写干部逝世消息要求文字简洁、层次分明、语气庄重。厅级和享受厅级待遇干部逝世后,可按规定上报省委组织部签署意见后,在《云南日报》上刊登讣告,讣告文字控制在100字左右。享受处级以上待遇干部逝世后,可在《曲靖日报》上刊登讣告,地厅级干部(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可附同本人一寸黑白照片在《曲靖日报》上刊登。登报讣告须经单位加盖公章,在职人员由市委组织部签署意见,离退休人员由市委老干部局签署意见后,免费刊登。

(三)生平的撰写

撰写干部生平要求客观真实、情真意切,评价褒奖有度、恰如其分,不随意拔高、过分评价,文字一般不超过2500字。内容主要包括:干部逝世情况,简述逝者的姓名、职务和职称,逝世的原因、时间、地点以及所享年龄等情况;干部基本情况,介绍逝者的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干部生平业绩,概述逝者的主要工作业绩;干部品德缅怀,综合评价逝者的思想、品德、修养等情况,激励生者向逝者学习、继承其未尽事业。

正厅级干部(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的生平、讣告,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盖章;副厅级干部(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的生平、讣告,报市委审核盖章;正县处级干部(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的生平,报市委组织部审核盖章;其他处级干部(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的生平,由工资关系所在处级单位或处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二、丧事的办理

干部逝世后,其丧事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相应的职级待遇进行办理,家属、亲属要积极配合。对逝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和家属、亲友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一)领导干部逝世后,除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为了表达对逝世者的缅怀和哀思,可举行简朴的遗体告别活动。

(二)正厅级干部(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逝世后,其丧事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主办,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协助办理。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等有关部门分别送花圈。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领导参加遗体告别活动。

(三)副厅级干部(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逝世后,其丧事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主办,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协助办理。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等有关部门分别送花圈。由分管逝世者所在部门工作的市级领导、联系该逝世者的市级领导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有关领导参加遗体告别活动。

(四)享受副厅级单项待遇的离休干部和正县(处)级干部(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逝世后,其丧事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主办,分管逝世者所在部门工作的市级领导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分别送花圈。由分管逝世者所在部门工作的市级领导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有关领导参加遗体告别活动。

(五)副县(处)级干部(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逝世后,其丧事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市委组织部和市委老干部局分别送花圈。

(六)易地安置在我市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逝世后,丧事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主办,接受安置单位协助办理。参加遗体告别活动和送花圈范围参照本文规定办理。

(七)在省外或外州市逝世的市直单位县(处)级以上干部,其遗体应就地火化。丧事按有关规定办理,送花圈范围按本规定执行,原则上不组织赴省外或外州市参加遗体告别活动。副厅级以上干部在外地逝世后,确需前往参加遗体告别活动的单位和领导,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委办公室同意,送花圈范围按本规定执行。

(八)各县(市)区正县(处)级以上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分别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并由以上部门送花圈,不组织赴县(市)区参加遗体告别活动。

(九)涉及各单位所送花圈由主办单位代送。

(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3]14号)文件规定,党员去世后,经生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遗体覆盖一般用3号或4号党旗,骨灰盒覆盖一般用5号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十一)老干部逝世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应发扬我党关心爱护干部的优良传统,对其遗属进行看望和慰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遗属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