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3-07-02 17:33:55 来源:曲靖市委老干部局 




一、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20118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养老金;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养老金。

201181日起,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二、经费来源

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23号)规定执行,即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调整标准后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支付。调整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